一、貫徹執行國家和各級政府關于城市供水的法律、法規、方針、政策,并擬訂組織實施全市區供水管理規章制度。
二、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,負責制訂市區城市供水事業發展規劃。
三、負責城市供水水資源保護工作,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,調解處理重大污染水資源的事故和糾紛。
四、負責全城供水管網及其設施的管理,保證供水管網安全,實施統一申報,統一施工,確保城市供水科學性、合理性、平衡性及供水水質的標準性。
五、依法組織健全供水管網安裝試壓驗收制度,確保正常保質供水。
六、保證全天24小時不間斷連續供水。如有停電、檢修等臨時性停水,應事前通知單位和用戶儲足水。屬無法避免的特殊情況除外。
七、負責組織城市供水法律、法規宣傳教育工作,普及提高廣大市民供用水法律意識。
八、負責采用水表計量,以M3(噸)作為計量單位微機計收繳交水費管理。單位和用戶應依法按時繳交水費。
九、根據國家技監部門的規定定期更換水表,確保水表行度準確性,費用按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。
十、監督保護供水管網不受污染,確保水質標準,嚴禁用戶自備水源儲水池、加壓水泵等設施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接。